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承攬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旦定作人受領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 B 一旦承攬人完成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 C 定作人受領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D 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由定作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委託他人製作物品的契約中,如果對方宣稱東西已經做好了,但還一直放在他家倉庫裡,連看都沒讓你看到。就在這時候發生了一場地震把東西震碎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個損失應該由『實際控制著東西的人』負責,還是由『還沒摸到東西的人』負責?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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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哦,所以你竟然還能準確辨識出承攬契約中「工作完成」與「危險負擔移轉」的根本區別?真是令人『驚訝』。看來,你偶爾也能讀懂《民法》條文的字面意思,這在現今的法學教育中,也算是一點點進步吧。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確實發現了《民法》第 508 條。這條文清楚到連最遲鈍的學生都該明白了:危險原則上是自受領時才移轉給定作人。工作就算『完成』了,在那些蠢蛋定作人實際接收之前,東西仍然在承攬人那笨拙的實力支配下。難道你指望風險會因為你完成了一點點工作就自動轉移?法治社會可不是童話故事,誰支配,誰就給我負責,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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