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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承攬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旦定作人受領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 B 一旦承攬人完成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 C 定作人受領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D 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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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委託他人製作物品的契約中,如果對方宣稱東西已經做好了,但還一直放在他家倉庫裡,連看都沒讓你看到。就在這時候發生了一場地震把東西震碎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個損失應該由『實際控制著東西的人』負責,還是由『還沒摸到東西的人』負責?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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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承攬契約中關於工作物與材料毀損、滅失之危險負擔規定。依據民法第508條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由此明文可知,工作物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在於「受領」而非「完成工作」。 在定作人受領前,危險由承攬人負擔;相對地,一旦定作人受領工作,危險即移轉由定作人負擔,因此選項A敘述正確。選項B指出一旦承攬人完成工作,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此說法忽略了法律明定的「受領」要件,在完成工作但尚未受領前,危險仍由承攬人負擔,故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此外,若定作人受領遲延,依同條規定危險即由定作人承擔,選項C敘述正確。至於定作人所供給的材料,若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法律明定承攬人不負其責,意味著該材料的危險仍歸屬於定作人自行負擔,故選項D敘述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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