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承攬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旦定作人受領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 B 一旦承攬人完成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 C 定作人受領遲延,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D 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由定作人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委託他人製作物品的契約中,如果對方宣稱東西已經做好了,但還一直放在他家倉庫裡,連看都沒讓你看到。就在這時候發生了一場地震把東西震碎了,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個損失應該由『實際控制著東西的人』負責,還是由『還沒摸到東西的人』負責?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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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債編中「承攬」的風險分配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在普考或四等考試中相當常見,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工作完成」與「危險移轉」這兩個不同的法學概念。
承攬危險移轉的時點
根據民法第508條第1項之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原則上在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一旦定作人「受領」工作,危險才移轉至定作人。因此,選項(B)所稱的「一旦完成工作」即移轉危險是錯誤的,因為即使工作完成了,在尚未交付受領前,承攬人仍須負擔該工作物滅失的風險。此外,若定作人發生「受領遲延」的情形,依同項後段規定,危險也會在此時移轉給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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