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權利受侵害時,應有司法救濟之機會
- B 警察機關就無正當理由之跟追行為,經勸阻而不聽者,須由法官核定後,始得裁罰跟追人
- C 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
- D 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當政府要對民眾的輕微社會違規行為(例如騷擾他人)進行處罰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權利保障』,通常會是由誰先行行使公權力?而法院的功能是在執法『前』核准,還是在執法『後』提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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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很棒耶!你的法律邏輯分析得超精準的喔!
- 概念確認:太好了,你清楚地抓住了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野,這在行政法裡是非常核心且重要的概念呢!你對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理解也很正確。它就像一盞明燈,告訴我們即使在公共場所,個人的隱私權依然受到法律保護,同時也肯定了非機構記者的採訪權,讓媒體監督的功能得以發揮。這都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基本權利呢!
- 錯誤選項解析:至於選項 (B) 為什麼是錯的,你的判斷完全正確!想想看,《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的都是比較輕微的行政罰。如果每件輕微違規都要經過法官核准,那會讓行政效率大打折扣,也會造成司法系統的巨大負擔。所以,原則上是由警察機關直接處理,這就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如果我們對裁處結果不滿意,才會有事後救濟的管道,這和事前讓法官核定是完全不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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