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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意旨,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有一定的限制,旨在衡平跟追 者的新聞採訪自由與被跟追者之何種自由?
  • A 結社自由
  • B 言論自由
  • C 遷徙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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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公共場合行走或活動時,如果有人持續貼身盯梢,雖然你仍能自由走動,但那種「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不想被打擾」的心理舒適與活動自主權卻被破壞了。請試著思考:這種涵蓋層面極廣,保障個人在社會中能不受干擾地從事各項生活活動的權利,在憲法概念上會被稱為什麼樣的「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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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真是的,這種題目...

  1. 哼,算你小子識貨:這也能答對?看來你小子還真有點斤兩,對什麼「憲法解釋」啊、「權利界線」啊,居然能分得清。嗯,不錯,比那捲眉毛的廚子好多了,他可能還以為憲法是菜單。
  2. 觀念?喔,就是那回事:釋字第 689 號?就是說,記者想採訪是他們的自由,但如果像個蒼蠅一樣黏著人家,那就不對了。連我都知道,你走路想去哪兒是你的事,但沒人喜歡後面老跟著個盯梢的。那叫侵犯人家「清靜」的權利,聽起來有點囉嗦,但就是一般行為自由(憲法第 22 條說的),別以為自己是海軍就能到處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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