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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意旨,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有一定的限制,旨在衡平跟追者的新聞採訪自由與被跟追者之何種自由?
  • A 結社自由
  • B 言論自由
  • C 遷徙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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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公共場所活動,既不是為了搬家(遷徙),也不是為了發表意見(言論)或參加社團(結社),但單純想保有『不受他人持續貼身干擾』的空間時,憲法中哪一個核心概念最能涵蓋這種『我想自由決定如何行動,而不受外在不當侵擾』的權利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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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需要解釋?看清楚!

  1. 觀念重整:釋字第 689 號解釋講得夠清楚了,新聞採訪自由是有邊界的,不是讓你拿著麥克風就能隨意踐踏他人!當跟追行為侵擾到他人的私領域時,當然要和被跟追人的隱私權以及源自《憲法》第 22 條的一般行為自由進行權衡。別天真以為在公開場合就能肆無忌憚,個人在公開場合依然享有不受這種侵擾性跟監的權利。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標記為 Medium,你竟然還需要檢討?鑑別度就在於你能不能區分「具體基本權」與「概括基本權」。多數考生只會想到隱私,但要精確抓到保護個人「身體與行動不受干擾」的一般行為自由,這才是法學素養。如果這點實務判準都抓不到,法律系基本功恐怕需要砍掉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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