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四、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將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供融資之擔保,嗣後,乙將貸款債權先後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丁,供貨款之擔保。試問: 㩵丙得否任意拋棄其質權?(12 分) 㪙乙得否任意拋棄其抵押權?(13 分)
四、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將其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供融資之擔保,嗣後,乙將貸款債權先後設定權利質權於丙、丁,供貨款之擔保。試問: 㩵丙得否任意拋棄其質權?(12 分) 㪙乙得否任意拋棄其抵押權?(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得否任意拋棄其抵押權?(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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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本題的重點。乙是出質人,他把債權押給丙、丁了。而這個債權有抵押權保護。如果乙拋棄抵押權,雖然債權還在,但「擔保」沒了,債權價值大跌。丙、丁的質權就會縮水。這是否觸犯了民法第903條?
小題 (一)
丙得否任意拋棄其質權?(12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題考查「權利質權」的處分限制。丙是質權人(後手),丁是第二順位的質權人。丙拋棄權利會不會損害到丁?這裡要引用民法關於權利質權處分限制的規定(第903條),並思考拋棄是否屬於「處分」以及有無損害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