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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於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以其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復於同年 5 月 1 日以該 A 地為丙設定地上權。設乙於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實行其抵押權時,因丙之地上權致無人應買 A 地,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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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抵押權與後設定權利之衝突」。核心法條是民法第866條。思考邏輯如下:1.判斷權利先後順序(抵押權在前,地上權在後)。2.原則上後設定的權利不影響先設定的抵押權。3.如果後設定的地上權確實導致拍賣失敗(影響抵押權實行),法律提供什麼救濟?(除去權)。4.論述法院執行時的標準作業流程:先帶權拍賣,拍賣不成再除去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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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抵押權之不可侵犯性」與「後設定負擔之除去」。主要涉及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即當後順位之用益物權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時,法院之處理機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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