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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於乙所有之 A 地設定應支付對價之地上權,但二人就約定之地租並未辦理登記。試附理由說明:丙自乙受讓甲之地上權尚存續之 A 地後,丙得否請求甲支付地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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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上權約定地租但未登記」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應立刻聯想到『物權公示原則』與最高法院關於地租登記效力的見解(84年台上1168號判例)。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未登記之地租僅具債權效力,不能對外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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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約定支付地租之地上權,若地租未經登記,該地租約定是否具有物權效力?土地受讓人得否據此向地上權人請求支付地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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