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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甲向乙承租土地自建 A 屋,未辦理保存登記,民國(下同)96 年甲將 A 屋出租與丙,並交由丙占有使用,該租賃契約約定為不定期限且未經公證。100 年時,甲復將 A 屋以新臺幣 300 萬元售與丁,並改由丁與乙簽訂基地租賃契約。試問:丁得否對丙主張返還 A 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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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物權與債權交錯之陷阱題。考生應先辨識「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無法移轉所有權,買受人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無法直接主張§767。接著須破解題目刻意安排的「未經公證之不定期租約」陷阱,雖然此條件符合§425II排除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但因本件「未發生所有權移轉」,故無§425之適用餘地,丁最終無法依物上請求權要求丙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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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買受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得否對原所有權人之承租人主張物上請求權?有無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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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處分權與租賃關係
💡 未登記建物買受人僅得事實上處分權,不得主張物權請求權。

🔗 丁得否主張返還 A 屋之論證流程

  1. 1 產權歸屬判定 — 依民法758條,丁未登記僅得事實上處分權。
  2. 2 物權請求權檢驗 — 丁非所有權人,不具民法767條請求權適格。
  3. 3 買賣不破租賃檢驗 — 無所有權移轉,不適用425條,原租約有效。
  4. 4 代位權行使檢驗 — 丙對甲為有權占有,丁無從依242條代位請求。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事實上處分權之法律性質與債之相對性原則。
🧠 記憶技巧:處分權非所有權,七六七不成立,租約有效代位無門。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誤認事實上處分權等同所有權,或誤用買賣不破租賃之例外條款。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法律地位 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與例外 代位權之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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