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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為避免其 A 地被債權人查封,遂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該 A 地出賣與乙,並將 A 地登記在乙之名義下,惟 A 地嗣後為丙無權占有。試問:甲得否逕對丙請求返還 A 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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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所有權變動的影響,以及「物上請求權」的行使主體。首先要判斷甲、乙間的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是否有效(民法第87條)。確認所有權誰屬後,再判斷所有權人甲對第三人丙(無權占有人)是否有民法第767條的請求權。關鍵在於:既然登記名義人是乙,甲作為「實際所有權人」能否直接跳過乙去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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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包含:1.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2.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判定。3.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行使主體。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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