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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乙、丙以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比例分別共有 A 地。甲、乙同意將 A 地處分予甲後,未同意甲、乙處分 A 地的丙,得否主張該處分行為無效?併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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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共有物處分」的法律限制,特別是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適用。首先,考生需識別出這是一個分別共有的案例,甲乙丙各有 1/3,甲乙合起來有 2/3。第二,要思考處分行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要件。第三,也是本題最關鍵的爭點:當處分的受讓人是「共有人之一(甲)」時,是否仍能適用多數決?這涉及實務上對於「自己買賣」或利益衝突的見解。思考順序應為:普通法(民法 819)→ 特別法(土地法 34-1)→ 實務見解(限制適用)。建議分配 20-22 分鐘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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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分別共有土地之處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多數決適用及其限制,以及處分行為之法律效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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