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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乙、丙就三人分別共有之 A 土地協議分割不成後,甲可否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A 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三人依序各自分得 A1、A2、A3 土地後,甲於三人未依前述法院確定判決辦妥分割登記前,除利用其所分得之 A1 土地外,並擅自使用乙分得之 A2 土地的一部分時,乙對甲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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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分割方法與裁判分割(形成判決)之效力。看到「協議不成」,應聯想民法第824條裁判分割;看到「判決確定但未登記」,須立刻帶入民法第759條形成判決不待登記即生物權變動之效力,進而推導出無權占有之物上請求權(第767條)及債之請求權(第179條、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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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於協議分割不成時之裁判分割請求權,以及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形成判決)於登記前之物權變動效力與無權占有之救濟。 【解析】 壹、甲得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A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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