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乙、丙就三人分別共有之 A 土地協議分割不成後,甲可否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A 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三人依序各自分得 A1、A2、A3 土地後,甲於三人未依前述法院確定判決辦妥分割登記前,除利用其所分得之 A1 土地外,並擅自使用乙分得之 A2 土地的一部分時,乙對甲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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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分割方法與裁判分割(形成判決)之效力。看到「協議不成」,應聯想民法第824條裁判分割;看到「判決確定但未登記」,須立刻帶入民法第759條形成判決不待登記即生物權變動之效力,進而推導出無權占有之物上請求權(第767條)及債之請求權(第179條、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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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於協議分割不成時之裁判分割請求權,以及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形成判決)於登記前之物權變動效力與無權占有之救濟。 【解析】 壹、甲得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A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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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與物權變動
💡 裁判分割判決確定即生物權變動效力,不待登記即可行使所有權。
🔗 共有物分割判決與救濟流程
- 1 協議不成 — 依民法第824條,共有人得單獨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
- 2 判決確定 — 屬形成判決,依民法第759條不待登記即取得單獨所有權。
- 3 無權占有 — 分割後他共有人擅自使用,構成對單獨所有權之侵害。
- 4 權利救濟 — 依民法第767條、179條及184條主張所有權、不當得利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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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形成判決(分割)與給付判決(移轉登記)在物權變動時點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