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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雙方口頭約定以 A 地之中線為中心,各自使用中線之左半邊與右半邊。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於丙並辦理移轉登記完畢,惟丙對雙方使用 A 地之口頭約定,並不知悉。嗣後丙即對乙主張應重新約定使用之部分。乙以 A 地使用方式行之多年,且甲未經他共有人之同意即擅自出售應有部分,拒絕承認丙為 A 地共有人及丙之請求。試問:乙之拒絕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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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關係的兩個核心觀念:一是「應有部分之處分」,二是「分管契約對受讓人之效力」。考生應先聯想民法第819條第1項關於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之規定,再引用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及釋字第349號解釋,論述未登記且受讓人不知情之口頭分管約定不生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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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是否須經他共有人同意?未經登記之不動產分管契約,對於善意不知情之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具有效力? 【解析】 壹、乙拒絕承認丙為共有人,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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