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與乙、丙互約出資以共同經營土地開發事業,約定於合夥關係存續中所生權利義務應平均享受與分擔,如取得不動產則登記於甲、乙、丙全體合夥人名下。近來三人針對以合夥財產所購買取得之 A 地應如何處理之意見不合,乙、丙未得甲同意,竟私將 A 地出售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善意不知情的丁,試問:乙、丙出售 A 地之處分行為效力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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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財產之處分」與「無權處分」之效力。解題時請先依民法第668條界定A地為「公同共有」,接著點出實務見解認為合夥財產之處分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規定。最後,務必嚴格區分「債權行為(有效)」與「物權行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並論證丁為何無法主張不動產善意受讓(因無錯誤登記外觀可供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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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夥之公同共有財產處分是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規定?乙、丙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處分行為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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