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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過世後留下遺產 A 地一筆、B 車一台,由乙、丙、丁繼承,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乙、丙未得丁同意,竟偽造其同意書,私將 A 地出售及移轉登記予戊,並將 B 車出售交付予戊,戊對出售行為所涉不法均善意不知情,試問:出售 A 地、B 車之處分行為效力各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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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核心是「公同共有物之處分」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第一:繼承人對遺產是「公同共有」。第二:乙丙未經丁同意處分,屬於「無權處分」。第三:分別討論土地(不動產)與車子(動產)對善意第三人戊的保護機制。對於土地,要想到土地法 34-1 與民法 759-1;對於車子,要想到民法 801 與 948 的善意受讓。注意乙丙的人數與比例是否符合土地法 34-1 的多數決,但題目強調是「偽造同意書」,這點會影響效力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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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原則(民法 828 條)。
  2. 土地法 34-1 條之多數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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