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乙與丙登記為 A 地之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 3 分之 1。甲、乙與丙就 A 地成立分管契約,約定由丙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 A 地。該分管契約業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丙出賣且移轉其 A 地之應有部分,以及交付 A 地於丁。丁因此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 A 地。甲請求丁返還 A 地於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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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共有物分管契約」、「業經登記」、「應有部分受讓人」這組關鍵字,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關於共有物管理約定物權化(對世效力)之規定。接著再以「有無正當占有權源」來檢驗甲能否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順出三段論法推導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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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經登記之不動產共有物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有拘束力?受讓人據此占有共有物,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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