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A 土地坐落於住商混合區,鄰近主要幹道,交通方便、生活功能良好,原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與乙丙丁所共有,惟多年後丙丁先後死亡,因繼承成為共有者(以下簡稱乙等共有人)人數眾多,A 土地管理、使用及處分困難,多次召開土地協議分割會議,乙等共有人均未出席,現況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有建物由部分共有人占有使用。試問:國產署能否主張共有物分割?若分割應受補償,其法律上擔保應如何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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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共有物分割之基本原則(民法第823條分割自由)與協議不成時的救濟途徑(民法第824條裁判分割)。接著針對補償問題,點出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5項的『法定抵押權』及其登記規定,以此建構完整的三段論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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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之要件為何?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其補償金請求權有何法律擔保及如何辦理登記? 【解析】 壹、國產署得主張裁判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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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與補償擔保
💡 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且分割受補償者依法享有法定抵押權。
🔗 共有物裁判分割與權利擔保流程
- 1 行使分割請求權 — 依民法第823條請求,由協議分割優先。
- 2 訴請裁判分割 — 協議不成,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訴請法院。
- 3 原物分配補償 — 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受分配不足者得以金錢補償。
- 4 設定法定抵押權 — 依民法第824-1條第4項,受補償者享有擔保權。
- 5 一併登記程序 — 辦理分割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同時登記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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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定抵押權之優先次序優於分割前已存在之部分抵押權(第824-1條第2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