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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A 土地坐落於住商混合區,鄰近主要幹道,交通方便、生活功能良好,原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與乙丙丁所共有,惟多年後丙丁先後死亡,因繼承成為共有者(以下簡稱乙等共有人)人數眾多,A 土地管理、使用及處分困難,多次召開土地協議分割會議,乙等共有人均未出席,現況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有建物由部分共有人占有使用。試問:國產署能否主張共有物分割?若分割應受補償,其法律上擔保應如何辦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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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共有物分割之基本原則(民法第823條分割自由)與協議不成時的救濟途徑(民法第824條裁判分割)。接著針對補償問題,點出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5項的『法定抵押權』及其登記規定,以此建構完整的三段論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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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之要件為何?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其補償金請求權有何法律擔保及如何辦理登記? 【解析】 壹、國產署得主張裁判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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