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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約定借用乙的名義,將甲名下之 A 土地登記為甲乙共有,惟乙死亡後,乙之繼承人丙因向丁借款,遂以其 A 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前述抵押權設定及登記之效力,與借名登記之關係如何?若因借名與否甚難釐清,甲請求裁判分割 A 土地,丁未參與該訴訟,則丁得如何主張實行抵押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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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兩個核心爭點:一是『借名登記之出名人處分財產』的效力,需引述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之『有權處分說』;二是『共有物分割對抵押權之影響』,需直接對應《民法》第824-1條第2項規定,判斷未參與訴訟的抵押權人其權利將如何轉載與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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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之效力,以及共有物分割時抵押權人未參與訴訟對抵押權實行之影響。 【解析】 壹、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效力與借名登記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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