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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約定借用乙的名義,將甲名下之 A 土地登記為甲乙共有,惟乙死亡後,乙之繼承人丙因向丁借款,遂以其 A 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前述抵押權設定及登記之效力,與借名登記之關係如何?若因借名與否甚難釐清,甲請求裁判分割 A 土地,丁未參與該訴訟,則丁得如何主張實行抵押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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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兩個核心爭點:一是『借名登記之出名人處分財產』的效力,需引述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之『有權處分說』;二是『共有物分割對抵押權之影響』,需直接對應《民法》第824-1條第2項規定,判斷未參與訴訟的抵押權人其權利將如何轉載與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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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之效力,以及共有物分割時抵押權人未參與訴訟對抵押權實行之影響。 【解析】 壹、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效力與借名登記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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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登記與共有物分割
💡 出名人處分採有權處分說,共有物分割採抵押權不變原則。
比較維度 原則(未參與分割) VS 例外(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第824-1條2項前段 民法第824-1條2項但書
成立要件 未同意、未參加、未受告知 同意、參加或經告知未參加
抵押權標的 按比例轉載於分割後各物 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
實行方式 對所有分割後土地拍賣應有部分 僅對抵押人分得之土地拍賣
💬抵押權人是否介入分割程序,決定其抵押權是「分散各物」或「集中一處」。
🧠 記憶技巧:處分名義定有權,分割參加定不變(未參加則轉載,有參加則移存)。
⚠️ 常見陷阱:易誤認借名登記處分為「無權處分」而討論善意受讓;或誤認分割後抵押權必然集中於債務人分得之物。
善意受讓 告知訴訟之效力 無名契約之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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