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以其所有之 A 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所負之 X 債務。其後,甲得否再以 A 地供丙設定普通地上權使其於 A 地上建造建物?又甲屆期未能清償 X 債務時,乙有無依據得聲請併付拍賣 A 地及丙基於其地上權建造於 A 地上之建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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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抵押權設定後,所有人處分權的限制」;第二是「併付拍賣」的擴大適用。首先,依民法第 866 條,抵押人設定抵押後仍可設定其他權利,但不能影響抵押權。第二,當抵押權要實行時,若後來的地上權影響了拍賣價格,該如何處理?特別是關於「第三人(丙)建造之建物」能否併付拍賣,這是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的關鍵考點。思考順序:所有人處分權(第 866 條第 1 項)→ 抵押權受影響之除去(第 866 條第 2 項)→ 併付拍賣之要件(第 877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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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抵押物所有人之處分權限(設定後手權利)、抵押權對後設定權利之效力,以及「併付拍賣」制度於第三人建築物之擴大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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