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以其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借款債權,設甲於同年 8 月 1 日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一棟,則乙嗣後實行抵押權時,其所得拍賣之標的物,以及所得優先受償之範圍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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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之併付拍賣」。這在土地與建物分別為獨立不動產的台灣法律下非常重要。思考順序:1.抵押權設定時,建築物是否存在?(本題是先有抵押權,後有建築物)。2.抵押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後建的建築物?(原則不及於,因土地、建物為獨立財產)。3.為了發揮土地與建物之經濟價值,法律提供何種機制?(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4.併付拍賣後,抵押權人對建築物的價金是否有優先受償權?(這是本題拿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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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土地抵押後,土地所有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之法律效果,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877條第1項之「併付拍賣」及其優先受償權之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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