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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為便於從自有之 A 地通行到公路,於相鄰之乙所有之 B 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後,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向其借貸 1 千萬元。抵押權設定後,甲於 A 地上建造 C 屋。試問:丙實行抵押權時,其得聲請拍賣之標的物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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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抵押權設定後土地與其上建物的關係,首重『房地分離原則』與『併付拍賣』機制的判斷(民法第877條)。同時,看到『不動產役權』與『抵押權』的結合,應聯想主物與從權利的關係(民法第862條),運用三段論法釐清抵押權的客觀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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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之客觀效力是否及於需役不動產之從權利(不動產役權)?土地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於其上新建之獨立建築物,抵押權人得否聲請併付拍賣?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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