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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甲、乙、丙三兄弟共有房屋一棟、土地一筆及汽車一輛,應有部分各占三分之一。甲長年旅居國外,乙、丙因缺錢而聯手將共有之汽車以 30 萬元出售並完成交付,房屋則以 300 萬元出售並完成登記,復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銀行債權 500 萬元。試問:乙、丙對共有之汽車、房屋與土地之處分行為效力各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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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之處分」原則與例外。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標的物為動產或不動產,以及處分行為的種類:動產處分及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應回歸民法第819條全體同意原則;不動產之買賣處分則優先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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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物之處分與設定負擔,動產與不動產之法規適用差異為何?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否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多數決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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