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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設甲未及行使該債權即已死亡,並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甲之權利,應繼分各二分之一。試問:丙得否單獨訴請乙清償該筆 100 萬元借款債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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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此為「債權繼承」與「公同共有」的關係。甲死亡後,該債權成為遺產的一部分,繼承人丙、丁在分割遺產前,對該債權為「公同共有」。接著應思考公同共有債權的行使方式:丙能否不帶丁,自己一個人去告乙?這涉及到民法第821條(回復共有物之訴)是否準用於債權(準公同共有)。考生應依序論述:1.繼承人對債權之共有關係。2.準用公同共有之規定。3.實務上對於「單獨行使債權」之見解(即是否需為全體利益而請求給付予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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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公同共有債權(準公同共有)之行使。當債權人死亡,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該債權屬繼承人公同共有。單一繼承人能否單獨起訴請求清償,涉及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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