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6 千萬元。乙對丙負有 6 千萬元借款債務。甲於 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用以擔保乙對丙所負之該筆借款債務。丁與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用以擔保乙對丙所負之該筆借款債務。乙屆期遲未清償對丙所負之 6 千萬元借款債務。丙請求丁履行保證債務。丁以 6 千萬元清償對丙所負之保證債務。試問:丁就此對甲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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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擔保(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併存)」之內部求償與代位關係。看到保證人清償債務,應立刻聯想民法第749條的保證人代位權,並基於共同擔保的平等原則,類推適用民法第879條第2項計算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的內部分擔比例,進而推導其求償權及擔保物權之代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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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證人代為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同為擔保人之物上保證人得否主張求償權及代位權?其內部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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