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乙共有一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二分之一,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在 A 地之東半部興建一幢 B 違章建築居住。試問:乙得否依物上請求權、占有請求權訴請甲拆除 B 屋,返還 A 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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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共有物特定部分之違法占用」問題。思考重點分為兩層次:第一是基於『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需討論民法第819條、第821條與第767條,共有人內部逾越應有部分的無權占有與返還全體的規定;第二是基於『占有』的占有請求權,探討共同占有人間適用民法第962條除去妨害及返還占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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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未經同意擅自於共有土地特定部分建屋,他共有人得否分別依「物上請求權」與「占有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 【解析】 本題乙得分別依物上請求權及占有請求權,訴請甲拆除 B 屋,並將 A 地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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