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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建屋而備妥建材置於自己所有的 A 地,詎料其好友乙見甲遲未動工建造,竟未得其同意而偷偷利用甲所有的建材,於 A 地上興建完成 B 屋,並搬入居住使用中。甲在不知乙已興建 B 屋情況下,因財務困難而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以擔保向丙所貸款 1,000 萬元。試問: (一)甲嗣後發現乙興建 B 屋一事,遂對乙主張:「B 屋係以屬於甲所有的材料建造,且 B 屋因未依建築法規建造,無法為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俗稱「違章建築」),乙未取得 B 屋所有權,該屋所有權應屬甲」。此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 (二)甲就建材被乙盜用之損害以及 A 地被 B 屋占用之損害,得對乙為如何之法律主張?(15 分) (三)若乙嗣後向甲求情,甲同意將 A 地出租 10 年予乙作為 B 屋之基地。但不久後甲因投資失利而無法償還借款,丙遂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 A 地以獲清償。丙於實行 A 地抵押權時,是否得主張除去 A 地租賃契約及將 B 屋併付拍賣?(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嗣後發現乙興建 B 屋一事,遂對乙主張:「B 屋係以屬於甲所有的材料建造,且 B 屋因未依建築法規建造,無法為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俗稱「違章建築」),乙未取得 B 屋所有權,該屋所有權應屬甲」。此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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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歸屬」及「不動產定著物之獨立性」兩大考點。解題時需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點出『出資建造人因事實行為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並說明房屋為獨立不動產,不適用民法第811條動產附合於土地之規定,進而推導出甲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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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資興建違章建築者是否得原始取得該建物所有權?被盜用建材之所有人能否主張取得新建房屋之所有權?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見解依據

小題 (二)

甲就建材被乙盜用之損害以及 A 地被 B 屋占用之損害,得對乙為如何之法律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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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題應從「動產(建材)所有權消滅」與「不動產(土地)被無權占有」兩個層次切入。針對建材被盜用,思考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請求權競合;針對土地被占用,則須運用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來為甲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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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盜用甲之建材建屋並占用甲之土地,甲得依物上請求權、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 壹、就建材被盜用之損害:

小題 (三)

若乙嗣後向甲求情,甲同意將 A 地出租 10 年予乙作為 B 屋之基地。但不久後甲因投資失利而無法償還借款,丙遂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 A 地以獲清償。丙於實行 A 地抵押權時,是否得主張除去 A 地租賃契約及將 B 屋併付拍賣?(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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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與用益關係之衝突』及『併付拍賣』之要件。解題關鍵在於梳理時間軸:先有 B 屋興建、次有 A 地抵押權設定、最後方有租賃契約成立。針對租賃契約,應引民法第 866 條探討是否影響抵押權;針對 B 屋,則須緊扣民法第 877 條『抵押權設定後』之文義要件,指出本題客觀情形不符併付拍賣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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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丙實行抵押權時,得否主張除去抵押權設定後方成立之租賃權?以及得否將抵押權設定前即已存在之第三人建物併付拍賣?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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