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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二、A 地登記為甲所有,甲死亡後由乙繼承,但乙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嗣後,丙見 A 地閒置許久無人使用,遂占用該地,並於其上建屋居住逾 20 年。試問:丙可否聲請登記為地上權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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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占有他人土地建屋逾20年」與「請求登記地上權」,應立刻聯想「地上權之時效取得」(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核心考點在於:已登記之土地能否時效取得地上權?需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51號解釋與實務見解予以肯定,並點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為關鍵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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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已登記之土地,占有人得否主張因時效取得而聲請登記為地上權人?土地所有人未辦妥繼承登記是否影響其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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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效取得地上權
💡 已登記土地亦可時效取得地上權,關鍵在於具備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比較維度 時效取得所有權 VS 時效取得地上權
土地登記狀態 僅限「未登記」土地 已登記或未登記均可
主觀意思 以「所有」之意思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實務依據 民法第 769、770 條 釋字第 451 號解釋
💬地上權與所有權性質不同可並存,故不以未登記土地為限。
🧠 記憶技巧:時效取得三字訣:『已登記可、行使意思、二十年』。
⚠️ 常見陷阱:易誤將「所有權」時效取得須為未登記土地之限制,錯誤套用到「地上權」時效取得。
時效取得所有權 繼承取得物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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