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律要件為何?甲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一般土地),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具備後,乙對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甲始向地政機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申請,試問:法院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部分,是否應為實體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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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實體要件以及在訴訟程序中如何主張的實務見解。首先,你必須精確列出民法關於取得時效的共同要件及地上權的特殊要件(主觀意圖)。接著,核心爭點在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抗辯時機」。當土地所有權人起訴要求還地(767條),占有人能否在訴訟中才去申請登記並據此抗辯?你需要引用最高法院 80 年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精神,區分「占有人何時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與「所有權人何時起訴」的先後關係,這決定了法院是否必須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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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積極與消極要件。
- 占有人於所有權人提起還地訴訟後,始申請登記時,法院之處理原則(實體審理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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