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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甲 25 年前開始占有乙的 A 地,並築起圍牆,在圍牆內種菜,甲擬就 A 地所有權主張時效取得。試問: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的要件及法律效果為何?何種情形會使時效中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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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應立即反射民法第 769 條(長期)與第 770 條(短期)的規定。分析時應先列出「一般要件」(如:占有之初即有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再區分「惡意/不知情無過失」的年限差異。關於法律效果,最關鍵的考點在於「取得登記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最後關於「時效中斷」,應連結民法第 771 條占有中斷的規定,並區隔與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的異同。建議作答時間:20-2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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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構成要件(民法 §769、§770)、法律效果(登記請求權之性質)以及時效中斷之法定事由(民法 §771)。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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