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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擁有土地一筆,為乙設定存續期間 20 年之地上權,供乙建屋居住。10 年後乙在他地另購新屋,該地上權因乙之拋棄而消滅。試問:地上權消滅後,當事人間物權法上之法律效果如何?(15 分)若該地上權係因 20 年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當事人間物權法上之法律效果又如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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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上權消滅之法律效果,考生看到「地上權消滅」應立刻聯想「工作物(建築物)該如何處理」。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消滅原因:「拋棄」適用一般消滅規定(民法第839條的取回權與地主購買權);「存續期間屆滿」則有保障建築物經濟價值之特別規定(民法第840條的建築物補償請求權及法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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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上權因「拋棄」與「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關於地上物(建築物)之處理、土地所有人購買權及地上權人補償請求權之法律效果差異。 【解析】 壹、地上權因乙之拋棄而消滅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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