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三 題
三、民國(下同)75 年間,甲於乙所有之 A 地上設定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建築 B 房屋居住使用。95 年間,甲雖已自購房屋,但仍有偶爾利用 B 屋的情形。乙見甲似已無繼續利用之必要,且於屋內隨意堆置已不堪使用之水塔、招牌等雜物,乃於 97 年間向甲表示終止其於A地之地上權,並請求甲塗銷地上權登記。甲則主張 B 屋仍甚堅固,且其仍有繼續使用該屋之必要等情,拒絕乙之請求。乙乃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甲之地上權。就乙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考點為「未定期限地上權之終止」。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民國99年增訂的民法第833條之1(存續逾20年得訴請法院終止),並搭配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的溯及適用規定。解題時須以三段論法,先帶出法條要件,再將題目中的時間(逾20年)與房屋利用現況(堆置雜物無實質經濟價值)進行涵攝,最後得出法院應予准許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