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申論題 106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四 題

甲於乙所有之 A 地設定應支付對價之地上權,但二人就約定之地租並未辦理登記。試附理由說明:丙自乙受讓甲之地上權尚存續之 A 地後,丙得否請求甲支付地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物權公示原則」與「債之相對性」。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地上權地租約定的「債權效力」(僅存於原當事人間)與「物權效力」(經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並將此概念涵攝至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情境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地上權之地租約定未經登記時,該約定對於受讓土地所有權之第三人是否具有拘束力? 【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