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將其 A 地先後依序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丙、丁擔保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之債權,嗣後甲因未依約履行債務,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A 地以700萬元拍定。試問:下列各項行為之法律效果如何?(每小題10分,共30分) (一)乙為丙、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丙對甲拋棄抵押權 (三)丁對甲拋棄債權
甲將其 A 地先後依序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丙、丁擔保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之債權,嗣後甲因未依約履行債務,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A 地以700萬元拍定。試問:下列各項行為之法律效果如何?(每小題10分,共30分) (一)乙為丙、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丙對甲拋棄抵押權 (三)丁對甲拋棄債權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為丙、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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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第870條之1「抵押權次序拋棄」之法律效果與金額計算。考生應先辨明乙為「所有」後次序抵押權人(丙、丁)拋棄次序,屬於絕對拋棄次序,其法律效果為乙、丙、丁成為同一次序,就拍定金額依原債權額比例重新分配。
小題 (二)
丙對甲拋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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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對債務人拋棄抵押權」,應立即想到民法第764條物權拋棄的絕對消滅效力,以及我國抵押權所採的「次序升進原則」。解題步驟為:先確立拋棄者喪失物權,接著將後順位抵押權人依序遞補,最後依新順序就拍賣所得重新分配。
小題 (三)
丁對甲拋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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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擔保物權之消滅上從屬性」。看到「拋棄債權」,應立刻聯想民法第343條免除債務使債權消滅,進而依第307條得出抵押權隨同消滅的結論。最後再依民法第874條計算拍賣價金的實際分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