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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甲帶 3 名子女從美國返臺定居,並於 108 年 2 月 1 日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其長子於 87 年 1 月 31 日出生,未婚;次子於 89 年 5 月 5 日出生,已婚;三子於 91 年 8 月 10 日出生,未婚。關於 3 人之隨同回復國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長子及次子須自行申請回復,三子可隨同回復
  • B 長子須自行申請回復,次子及三子可隨同回復
  • C 次子須自行申請回復,長子及三子可隨同回復
  • D 3 名子女皆可隨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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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哪些子女能「搭便車」隨同父母取得身分,哪些則必須「獨立申請」,你認為法律最主要的區分標準(年齡門檻)是什麼?此外,請回想在申請當時的法律時空背景下,一個人要到幾歲才被視為法律上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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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正確!你精準掌握了國籍回復案件中,關於子女隨同身分認定的關鍵法理。

隨同回復國籍之年齡認定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國籍法第16條的適用。依該規定,回復我國國籍者的「未成年子女」,得隨同回復國籍。我們須以申請日(108年2月1日)為基準,並適用當時民法滿20歲為成年的標準來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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