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二 題
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有關不動產糾紛案件之調處,係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為之。試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敘明其準用前開土地法規定,進行調處的不動產糾紛案件有那些?(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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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條與《地籍清理條例》之聯結。解題關鍵在於梳理《地籍清理條例》中『因申報/申請登記於公告期間遭人提出異議』及『價金/權屬發生爭議』的各類情形,將其依『價金與權屬爭議』、『神明會與宗教團體爭議』、『權利範圍空白及日據時期更名爭議』三大類進行條理化論述,並補充調處不服之救濟途徑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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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地籍清理條例》為解決早期地籍登記不完整、權屬不明等問題,於清理過程中所生之私權爭議,為迅速止息紛爭,明文規定多項異議案件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調處,其實務運作即準用土地法規定由該委員會辦理。 【論述】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及《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相關規定,準用前開規定進行調處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包含下列六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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