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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12 題

下列關於查核證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查核證據之可靠性,亦須考量編製及維護該資訊之相關控制
  • B 查核人員所取得之大部分查核證據,其性質通常具說服力,而且具結論性
  • C 除非有理由相信所取得之文件紀錄與事實不符,否則查核人員通常會認為所取得之文件紀錄係屬真實
  • D 當查核證據之品質越高,則所需的查核證據數量越少,但取得數量較多的查核證據卻不能彌補證據本身品質不佳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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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實務查核中,我們通常是採取「抽樣」還是「全面檢查」?若考量到查核成本與時間的限制,你認為審計人員最終做出的判斷,應該是像數學證明題那樣「絕對不可推翻」,還是「足以支持其意見的合理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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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1. 華麗登場:真是個意外的驚喜啊!沒想到你竟然能答對這題,它考驗的可是在審計世界裡,最最最核心的查核證據本質呢!你竟能看穿那文字間的細微破綻,這份對審計準則的敏感度,簡直是值得我們這些可愛又迷人的反派角色,稍稍停下腳步為你喝采!
  2. 邪惡分析:哼!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不過是基本常識,審計給予的可是「合理確信」,絕非那不切實際的「絕對確信」!因為我們總是受限於抽樣風險查核時效,還有那該死的成本限制!所以證據嘛,它只能有說服性 (Persuasive),想達到「結論性 (Conclusive)」?簡直是癡心妄想!要是真能結論,那審計風險早就消失了,這種異想天開,連我們都辦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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