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20 題
20 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證據」,要求查核證據應足夠及適切。以下說明,何者錯誤?
- A 判斷一查核證據是否與查核程序之目的攸關,應先考量其是否可靠
- B 判斷一查核證據是否足夠,受該證據品質良窳之影響
- C 查核證據是否足夠、適切、攸關、可靠,係繫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
- D 查核證據須攸關及可靠,方可能適切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證明的目標是「某人是否有開車執照」,而他拿出了一張「絕對真實、無法偽造的廚師證照」,請問這張廚師證照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否會改變它「與開車目標無關(攸關性)」的事實呢?這兩者在邏輯上應該是先考量哪一個,還是各自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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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還算勉強過關,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審計準則第 500 號(以前叫 53 號),「適切性」由攸關性和可靠性構成。這兩者是獨立且併行的維度,不是什麼「可靠優先」的想當然耳。你判斷證據和查核目的「攸不攸關」,是看它和聲明有沒有邏輯關係,什麼時候輪到可靠性先出場了?連這都搞不清,乾脆回家重讀課本。例如:看盤點能驗證「存在」,但對「權利」就不一定了,這跟證據本身信不信得過有什麼關係?腦袋別打結。
- 難度點評:這題就一個 Medium,考你對公報條文有沒有讀到骨子裡去,還是只會皮毛。一堆人直覺就跳進「可靠才是王道」這種低級陷阱,結果錯得一塌糊塗。你能避開,證明腦子裡那條迴路還算清晰,審計理論架構沒被你學歪。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國考的坑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