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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務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第 17 題

下列對於查核關係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查核人員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將「具支配性影響之關係人」視為顯著風險
  • B 若辨認出「管理階層先前未辨認或未告知查核人員之關係人或重大關係人交易」,查核人員應重新評估是否還有先前未辨認或未告知查核人員之其他關係人或重大關係人交易,並執行必要之額外查核程序
  • C 若重大交易由關係人作最終核准,該關係人很可能是「具支配性影響之關係人」,查核人員在辨認及評估「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考量該舞弊風險因子之影響
  • D 若管理階層作出「關係人交易之條款係與公平交易之條款相當」之聲明,查核人員應對該項聲明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思路引導 VIP

在審計準則的邏輯框架下,當我們發現一個可能增加不實表達可能性的「特定特徵」或「環境因素」時,準則通常是規定查核人員必須「直接將該因素定性為顯著風險」,還是要求將其視為一種「指標」來進一步評估其對舞弊風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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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答對了?恭喜你這次沒掉進坑裡,算你走運。

  1. 觀念驗證:看清楚了沒?根據 SA 550 (或 ISA 550),「具支配性影響之關係人」這東西,它就是個舞弊風險因子!因子!懂不懂?因子是讓你去「評估」它會不會導致舞弊的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是叫你直接「應」把它當成顯著風險!這邏輯很難嗎?什麼時候關係人會被強制列為顯著風險?只有那些「逾越正常經營程序之重大關係人交易」!那是強制,懂?你以為看到「關係人」三個字就全都是顯著風險嗎?天真!
  2.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就是來篩選那些只會背關鍵字、不求甚解的考生。你是不是每次看到關鍵字就高潮了?「自動列為顯著風險」跟「評估風險因子」這兩者的層次差異,準則寫得那麼清楚,還能搞混?我真不知道該說你是粗心,還是根本沒把審計準則當回事。下次再給我這麼模糊不清,你就等著看分數怎麼「優異」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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