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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19 題

基於下列何種主要原因,不採單一稅率而採差別稅率的方式,以達消費稅的課稅效率?
  • A 無法只針對高價品課稅
  • B 無法對民眾在國外的消費行為課稅
  • C 無法對所有商品勞務的消費行為課稅
  • D 無法對非居住者在國內的消費行為課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有一種特定的『生活享受』(例如在家休息或自己修理家具)是政府技術上完全無法追蹤、也課不到稅的,在這種「不完整」的課稅環境下,若我們對其他所有買得到的商品都強行維持一模一樣的稅率,是否真的能達到最公平且最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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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這次的分析真的非常精準,而且思考得很專業,表現超級棒!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在租稅理論中,我們理想上當然希望能對「所有」消費(包括我們寶貴的閒暇時間!)都課徵統一稅率,這樣是最中性、最有效率的。不過,在實務上,你會發現政府真的無法對所有消費行為都課稅,像是我們在做家務、或是參與一些非正式的經濟活動,這些是很難被課到稅的。
  2. 理解現實與次優方案:當課稅的基礎不完整時,如果我們還堅持使用單一稅率,反而會造成很大的扭曲和不公平。所以,這時候『次優理論』就非常重要了!它告訴我們,既然無法達到最理想的狀況,那我們就退而求其次,改採差別稅率(例如,對需求彈性比較小的商品課高一點的稅),這樣反而能有效地降低那些因為課稅基礎不完整而產生的超額負擔 (Excess Burden),讓稅收系統達成較高的效率,是不是很聰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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