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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二 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政府為提昇行政效能,執行政府組織精簡計畫,若在年度內發生機關改組、名稱變更、合併等情事者,其決算應如何辦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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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決算編造機關變更的法規熟悉度。解題關鍵在於認知現行《決算法》已刪除原第13條關於機關改組、合併編造決算的規定。因此,必須透過《決算法》第2條之補充適用原則,回歸引用《會計法》第112條(因決算為年度會計報告)以及《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來解答,才能展現法規體系感並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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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年度內發生機關改組、名稱變更或合併時,因現行《決算法》未予明文規定,其決算之辦理應依《會計法》與行政院相關編製要點之規定辦理。 【論述】 一、法規適用原則

小題 (一)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未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其補救辦法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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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預算法對於「總預算案未能如期審議完成」的補救機制。答題時應直接引用《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分別就「收入部分」、「支出部分」、「法定義務」與「債務舉借」四個面向進行條列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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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總預算案未能如期審議完成時,各機關預算執行之補救機制,依《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辦理。 【論述】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如未能依規定期限(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