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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甲因想創業需要資金,於是跟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將其名下的 A 屋提供給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A 屋後來因地震而嚴重損害,急需進行整修,於是甲跟乙成立 A 屋修繕契約,並約定修繕報酬為 30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 200 萬元。惟甲因財務問題,不但無法給付修繕報酬,亦無法返還其向銀行之借款,對銀行之欠款尚有 300 萬元未還清。而且甲尚欠丙 150 萬元(未設抵押權),丁 100 萬元(未設抵押權)。上述借款皆已屆期,甲無力清還債務,故出賣 A 屋以還債,A 屋賣得不錯價錢 750 萬元。請問甲欲以賣 A 屋所得之 75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如何?如果乙為 A 屋修繕時,有預先登記法定抵押權,其清償順位是否有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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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債務清償順位與法定抵押權之優先效力。首先,未登記法定抵押權時,應依「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定其順位;其次,若已登記法定抵押權,須適用民法第513條第4項,探討修繕增加價值限度內之法定抵押權與成立在先之普通抵押權間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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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定抵押權未登記與預先登記對清償順位之影響。 【解析】 壹、乙未預先登記法定抵押權之清償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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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抵押權受償順位
💡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於工作物增值限度內,優先於先成立之抵押權。
比較維度 未登記法定抵押權 VS 已預先登記法定抵押權
修繕債權性質 普通債權 — 擔保物權(法定抵押權)
增值部分順位 無優先權,與他債權平等 — 絕對優先(優於先存抵押權)
剩餘債權分配 與丙、丁按比例分配 — 次於銀行,優於丙、丁
對銀行之關係 銀行全額優先受償 — 增值內優先,逾增值後於銀行
💬登記後使特定範圍債權產生「超優先」效力,大幅變動清償分配金額。
🧠 記憶技巧:登記才生效、增值最優先、剩餘按比例、先後定序位。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513條已修正為登記生效主義,且優先權僅限於「增加之價值」而非全額報酬。
物權優先效力 債權平等原則 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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