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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四、丁為富二代之 17 歲少年,因父親罹癌住院,每日憂心不已而守候徘徊於癌症病房外,甲、乙(均成年)與 16 歲之中輟生丙,平日游手好閒,三人以偷騙維生,見丁無知可欺,乃輪番遊說,誆稱有治癌神效之牛樟芝萃取液,可廉價售予丁,丁雖欠缺醫藥專業知識,惟聽聞牛樟芝之報導,因心繫父親病況,信以為真,乃承諾以 30 萬元購買甲等所售予之特效藥一箱。事實上,甲、乙、丙三人所交付者為浸泡白蘿蔔之發酵液體,無絲毫功效可言,由於丁係以 ATM 轉帳方式付款,因輸入帳號時發生錯誤,雖已完成出帳程序卻將款項轉入某第三人帳戶中,甲、乙、丙則未取得分文。試問:甲、乙、丙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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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重爭點:1. 客觀上『三人』共同施用詐術,應聯想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4條);2. 行為人未取得款項,應探討詐欺既未遂之認定標準(財產損害與財產取得);3.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年齡交錯(成年人、16歲共犯、17歲被害人),須適用兒少權法第112條及刑法第18條;4. 沒收新制中『未取得犯罪所得』及『無辜第三人取得款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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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之認定、成年人與少年共犯及對少年犯罪之刑罰加減(兒少權法第112條、刑法第18條)、以及未取得犯罪所得下之沒收適用。 【解析】 壹、甲與乙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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