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泰國發送預錄的網路語音電話,假冒檢察官向臺灣境內的居民謊稱其銀行帳戶涉及洗錢,要求將資金轉移到安全帳戶以進行資金清查。短時間內,已有多名受害人受騙。甲詐騙時所使用的受害者個人資料是由 16 歲高中學生乙,以論件計價的方式販賣給甲。乙雖擅長透過資訊安全漏洞從網路上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但對於該詐騙系統的具體運作方式並不十分清楚。丙為居住於美國的美國公民,被甲聘用處理金流,購買國外加密貨幣以隱匿甲犯罪所得流向。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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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跨國犯罪之『空間效力』、網路詐欺、幫助犯雙重故意、洗錢防制法及沒收新制。解題應嚴格遵守『一人一節』方式,先以刑法第4條隔地犯確立我國刑法效力,再依三階論逐一探討甲之加重詐欺、乙之妨害電腦使用與幫助詐欺(含第18條減輕事由),及丙之洗錢罪管轄權爭議,最後單獨設立小標題依利得沒收原則論述犯罪所得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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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國電信詐騙之刑法空間效力認定、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涵攝、限制責任能力人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認定、外國人境外洗錢之管轄權爭議,以及犯罪所得之沒收處置。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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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詐欺與洗錢責任
💡 跨國犯罪地認定、加重詐欺構成要件、幫助犯故意與沒收新制適用。
- 依刑法第4條隔地犯規定,犯罪行為或結果有一在境內即具管轄權(含洗錢對追訴權之侵害)。
-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須符合冒用公務員、3人以上、或利用網際網路群發之要件。
- 幫助犯須具「雙重幫助故意」;16歲之乙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
- 沒收制度依刑法第38條之1,秉持「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原則,對行為人或第三人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