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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甲教唆乙傷害 A,乙拒絕,被一旁乙之同居人丙知悉。一星期後丙隱瞞乙打電話給甲,謊稱乙改變心意,但要求甲先將之前約定予乙的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匯入丙的帳號。甲匯款後,丙捲款潛逃。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而 10 萬元依新修正刑法又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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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首先聯想刑法第29條共犯從屬性原則,判斷甲教唆乙但乙未著手的「失敗教唆」是否具可罰性。其次,針對沒收新制,須先定性丙騙取10萬元的行為成立詐欺取財罪,再深入探討甲交付的10萬元屬「不法原因給付」,是否符合優先發還被害人規定,或應逕向丙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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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教唆他人犯罪但正犯未著手之「失敗教唆」可罰性,以及沒收新制下「不法原因給付」能否適用優先發還被害人而排除沒收之爭議。 【解析】 壹、甲教唆乙傷害A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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