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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或代理人於下列何種程序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或攝影?
  • A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
  • B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
  • C 於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官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辯護人到場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 D 受聲請交付審判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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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案件發展的過程中,哪一個階段最強調『偵查保密』以避免嫌疑人勾串證據?如果在這個階段就讓律師完整檢閱所有證物,是否會影響後續追訴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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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既然你沒犯蠢,那就說說這題

  1. 恭喜你,沒選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分不清「閱卷權」的限制時機。這題要是還能錯,那可真得好好檢討一下你的法律概念是不是拿去餵狗了。
  2. 觀念還算清晰,「偵查不公開」,這四個字很難理解嗎?辯護人能「在場」訊問就已經是天大的面子了,你還想在一般偵查階段就給你光明正大閱卷?嫌疑犯串供還是湮滅證據,責任算誰的?法條都寫在那,防堵這些顯而易見的弊端,就這麼簡單。相較於 (A)(B)(D) 那些都已經涉及審判階段或人身自由重大限制,才因「武器平等原則」勉強給點閱卷權,這難道還不夠明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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