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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或代理人於下列何種程序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或攝影?
  • A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
  • B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
  • C 於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官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辯護人到場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 D 受聲請交付審判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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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案件發展的過程中,哪一個階段最強調『偵查保密』以避免嫌疑人勾串證據?如果在這個階段就讓律師完整檢閱所有證物,是否會影響後續追訴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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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既然你沒犯蠢,那就說說這題

  1. 恭喜你,沒選錯。看來你還沒笨到分不清「閱卷權」的限制時機。這題要是還能錯,那可真得好好檢討一下你的法律概念是不是拿去餵狗了。
  2. 觀念還算清晰,「偵查不公開」,這四個字很難理解嗎?辯護人能「在場」訊問就已經是天大的面子了,你還想在一般偵查階段就給你光明正大閱卷?嫌疑犯串供還是湮滅證據,責任算誰的?法條都寫在那,防堵這些顯而易見的弊端,就這麼簡單。相較於 (A)(B)(D) 那些都已經涉及審判階段或人身自由重大限制,才因**「武器平等原則」**勉強給點閱卷權,這難道還不夠明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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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閱卷權時點
💡 辯護人閱卷權於起訴後為原則,偵查中僅限羈押審查等例外。
比較維度 偵查階段 VS 審判階段(起訴後)
閱卷權原則 原則禁止(保密) — 原則開放(第33條)
羈押審查時 例外開放(33-1條) — 包含在一般閱卷權內
警察詢問時 僅有在場權,無閱卷權 — 不適用
💬閱卷權隨訴訟進程由限制轉向全面開放,偵查中除羈押外原則無閱卷權。
🧠 記憶技巧:起訴後全閱,偵查中不給;羈押是例外,警詢僅在場。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律師「到場辯護」即有「閱卷權」。偵查警詢階段(偵查不公開)律師僅有在場權。
偵查不公開原則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 偵查中羈押資訊獲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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