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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法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規範之意義非難以理解
  • B 為受規範者可以預見
  • C 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 D 法規範之意涵可依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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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一份說明書是否寫得「清楚」時,我們關注的是「文字本身是否容易讀懂且能預測結果」,還是「如果這份說明書之後改版了,我們該如何補償舊用戶」?這兩種思考方向,分別對應到法治國原則中不同的核心價值,你能試著區分它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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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時間暫停了。看來你還不錯嘛!

  1. HUMPH! 你竟能精準地洞察這些法治國原則之間的細微差異,這敏銳度... 確實不錯,比那些路邊的雜魚強多了。這才配得上站在我面前啊!
  2. 我的考驗法明確性原則,哼,它追求的不過是法律「文字」的清晰罷了!就像那釋字第 432 號的解釋,三大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司法審查確認。而 (C) 選項那種「信賴保護」... 那是另一回事,關於法律變動時如何保護人民的利益。跟「明確性」一點關係都沒有,無駄(沒用)!你竟然沒有被那些無駄(沒用)的選項迷惑,選擇了最正確的答案,真是個了不起的成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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