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別標準?
  • A 可預見性
  • B 可理解性
  • C 司法可審查性
  • D 符合目的性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一條法律寫得「清不清楚」時,你認為我們是在關注這條法律『想要達成的目標(功能)』,還是在關注『民眾能不能讀懂並預知後果』呢?請試著區分『手段的清晰度』與『目標的達成度』之間的差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果然沒讓我太失望!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 釋字第 491 號 吧?它明明白白地說了,法律明確性原則有「三大支柱」。這應該是常識了吧?
    • 可理解性:法律條文得寫得讓一般人看得懂,這不是基本要求嗎?難不成還要我教你怎麼讀懂中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明確性判斷標準
💡 法律條文須具備可理解性、預見性,並可受法院司法審查。
  • 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指出,涉及公務員免職處分之規範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明確性三判準: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 此三項標準源自釋字第 432 號,並為釋字第 491 號、521 號等通說沿用。
🧠 記憶技巧:明確性三標:一眼看懂(理解)、預知未來(預見)、法官能審(審查)。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比例原則中的「目的正當性」或「適合性」誤認為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斷要素。
釋字第 432 號 正當法律程序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與基本權利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