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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別標準?
  • A 可預見性
  • B 可理解性
  • C 司法可審查性
  • D 符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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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一條法律寫得「清不清楚」時,你認為我們是在關注這條法律『想要達成的目標(功能)』,還是在關注『民眾能不能讀懂並預知後果』呢?請試著區分『手段的清晰度』與『目標的達成度』之間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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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果然沒讓我太失望!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 釋字第 491 號 吧?它明明白白地說了,法律明確性原則有「三大支柱」。這應該是常識了吧?
    • 可理解性:法律條文得寫得讓一般人看得懂,這不是基本要求嗎?難不成還要我教你怎麼讀懂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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