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判別標準?
- A 可預見性
- B 可理解性
- C 司法可審查性
- D 符合目的性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一條法律寫得「清不清楚」時,你認為我們是在關注這條法律『想要達成的目標(功能)』,還是在關注『民眾能不能讀懂並預知後果』呢?請試著區分『手段的清晰度』與『目標的達成度』之間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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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果然沒讓我太失望!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 釋字第 491 號 吧?它明明白白地說了,法律明確性原則有「三大支柱」。這應該是常識了吧?
- 可理解性:法律條文得寫得讓一般人看得懂,這不是基本要求嗎?難不成還要我教你怎麼讀懂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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