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若法律規範不完全而有漏洞時,下列何者非法律補充的方法?
- A 法官造法
- B 目的性擴張
- C 類推適用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閱讀一段文字時,『試圖理解這段文字原本想表達的目的』,與『因為文字根本沒提到這件事,而必須由讀者補齊規則』,這兩種行為在『法律是否已經存在』的前提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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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析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界線。法律補充(如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限縮、法官造法)發生在法律有漏洞(沒規定)時;而目的解釋則屬於法律解釋的一種,前提是「法律已有規定」,只是在探究法條文字背後的真義。你選 (D) 說明你完全理解兩者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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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
💡 區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適用範圍與方法。
| 比較維度 | 法律解釋 | VS | 法律補充 |
|---|---|---|---|
| 適用前提 | 法律文義不明確 | — | 法律規範存在漏洞 |
| 文義邊界 | 在可能的文義範圍內 | — | 已超越可能的文義 |
| 常見方法 | 文義、體系、目的 | — | 類推適用、擴張/限縮 |
💬解釋不逾越文字射程,補充則是在射程外進行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