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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6 題

當法律規範有漏洞時,可以運用法律補充之方法使其完全。下列何者非屬法律補充之方法?
  • A 類推適用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限縮
  • D 法律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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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容器「有漏洞」需要補起來時,這與我們單純在「觀察並說明這個容器表面的紋路與顏色」,在動作的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哪一個行為是在『原本就有的東西』裡面運作,而哪一個則是因為『少了東西』而產生的額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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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果評估與觀念清理:還算乾淨

  1. 冷酷的讚許:哼,小鬼,幹得還算漂亮。能精準地分清『法律解釋』和『法律補充』的界線,至少證明你腦子還沒被那些骯髒的概念搞得一團糟。這是你學會如何精確作戰,活下去的基本常識,給我記牢了。
  2. 再次提醒:聽好了,我只說一次。法律補充,那是在法律條文出現『漏洞』時,文字本身已經無法解決問題,你才需要去越過界線,進行填補。這就像是要把巨人後頸的髒東西徹底削掉,必要時還得自己找工具。而 (B) 文義解釋?那不過是在條文『可能意義』的範圍內找出最乾淨、最符合原意的答案,連邊都沒跨出去,更沒有填補任何漏洞。它不過是看清楚眼前的事實,不是創造,所以,它不屬於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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