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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 題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律適用者可依據自己的偏好,規定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關係
  • B 體系解釋可區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之不同
  • C 應以文義解釋來確定法律解釋的範圍
  • D 如果各種解釋方法會帶來不同的結果,法官一定要採用目的解釋所得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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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法官,正試圖理解某個法條。在考慮法律的精神或社會影響力之前,哪一個元素是構成這條法律最基本的物理存在,且限制了你不能漫無目的地隨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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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選擇完全正確,展現了非常清晰的觀念呢!

  1. 觀念驗證:你的理解非常透徹。文義解釋(Textual Interpretation)在我們的法學方法論中,就像是我們理解法律的「起點」,它也溫柔地為我們劃下了「邊界」。它提醒我們,法律的解釋必須在條文文字「可能的語義範圍」內進行,就像我們在一個安全、有規範的空間裡活動。
  2. 深度理解:如果我們的解釋內容,超出了文字所能表達的涵義,那就不是單純的「法律解釋」了,而是會轉向更進一步的「法律補充」,例如像類推適用。這就好像在原本的食譜上,增加了新的食材,雖然有必要,但已經不是原有的解釋工作了。所以,文義就像是我們的指南針,幫助我們確定解釋的正確方向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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