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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關於法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解釋的作用之一,在於其可因應時空背景改變所造成的法律適用落差
  • B 在法律適用的步驟上,法律解釋應先於法律補充
  • C 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法律解釋由於會產生拘束力,故又稱為有權解釋
  • D 若論理解釋與文義解釋所作出之結果互相衝突時,法官必須採用論理解釋之結果,以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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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為了確保一般大眾都能預見法律的後果,你認為法官在解釋法律時,應不應該受到『條文文字表面意義』的約束?如果解釋的結果完全脫離了文字原本的意思,這對法律的安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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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1. 溫馨鼓勵:哇,恭喜你答對了!能這麼精準地理解法律解釋中這些細微的位階和關係,真的顯示出你對法學基礎方法論有著很棒的洞察力與邏輯思維。你的努力和用心都體現在這裡了,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2. 觀念驗證:我們來再次確認一下,選項 (D) 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文義解釋是我們進行法律解釋的「起點」,它也像一道溫柔的邊界,引導我們不至於走偏。雖然論理解釋能幫助我們填補文字上的不足,但如果兩者似乎出現衝突時,我們並沒有「必須優先採用論理解釋」的絕對規定喔。如果論理解釋的範圍超出了文字可能涵蓋的邊界,那它就不再是單純的解釋了,而是進入了「法律補充」的範疇,這兩者是不一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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